法律

老人摔死,法律援助

  5月6日,江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突然接到电话,分水岭乡一位87岁的老人张某途经正在修建的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一涵洞处摔伤不幸身亡。其家属邀集50余名亲属,聚集分水岭乡人民政府,要求政府责令施工单位赔偿,事态万分紧急,江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区政协主席周某勤的带领下,立即赶往分水岭乡人民政府,主动为死者张某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在周某勤的主持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经核实,某施工单位在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A1标段大悲村三社张屋基修建涵洞,该涵洞占用了该社村民进出的必经之路,但施工单位没有为村民另辟道路。4月29日20:00左右,张某途经该处,从4米高的涵洞掉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效于2011年5月6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某的家属悲痛不已,要求施工单位赔偿。但施工单位认为,张某是自己不慎摔伤致死,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该单位只愿意从人道关怀的角度向死者亲属支付几千元。此举引起死者家属强烈不满,遂邀集50余人聚集于分水岭乡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出面责令施工单位赔偿。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首先对死者亲属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死者亲属情绪。经过一翻耐心细致的劝说,死者亲属接受了以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的建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事故双方进行座谈。在座谈中,工作人员结合事实,向事故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了法律对责任的划分和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工作人员根据事故现场图片并结合知情人的描述,向施工单位指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示和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张某在途经施工现场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次要责任。同时,向死者亲属进一步讲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多次沟通,反复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即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张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贴、护理费以及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60000余元。

  由此,一起政府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艰辛努力下,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下,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了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