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遭遇天价违约金怎么办?

  问:我公司去年3月向江西甲公司购买一批木地板,总价50万元。约定去年3月底交货,货到付款50%,余款在货到3个月内支付完毕,逾期未付的按未付款的2%每天支付违约金。对方如期交货后我司付了一半货款,余款本应在去年6月底前付,但我公司因财务人员更替,未能及时付款,对方也未催款(合同未约定)。如今甲公司起诉要我司付余款并索赔130多万。当时对该违约金没有在意,没想到会算出这么多违约金。对方没有催款,要我们承担违约金是否合理?我们该怎么办?刘先生

  律师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你司与甲公司明确约定了合同义务,对方如约交付了货物,你司应在去年6月30日前付款,你们也约定按未付款的2%每天支付违约金,你司未依约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催款不是付款先决条件,你司不能以此抗辩违约金。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你司可比较该违约金与对方的损失,并以此请求法院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