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两合伙人散伙账目没有清算,担保人为其中一合伙人向另一合伙人出具保证书,约定了还款期限和金额。到期后,合伙人没有还款,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9年,余A与同宗兄长余B合伙从无为县购买一条船。余A投资190000元,余B投资173899元。后二人产生纠纷,提出散伙,两次清算未达成协议。余A离开,船由余B经营管理。

  2010年4月26日,余A、王某找到余B的胞兄余C,由余B的姐夫代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人:余B,今欠到余A现金184550元整,经双方约定,欠款分三年还清,每年还60000元整,其中第三年的64550元按月息壹分计息(每年的付款日期为12月30日)。余C、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名。余B不在场,也未在欠条上签名。约定的第一笔款到期后,余A诉讼来院,要求余C、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整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权的发生或成立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本案中,余A虽与余C、王某签订担保合同,但余A与余B没有达成散伙清算协议,余B对欠款不认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故担保合同无效。对原告起诉要求两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找法小编: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担保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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