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

  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办事。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事。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尺于船舶到港的江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量(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订有换算重量和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体积为准。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五条船舶到港口,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则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输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

  领船、移泊费

  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的50%加收。

  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八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编号2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

  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九条引领船舶费过闸,根据(表2)编号(d)的规定,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拖轮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一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根据(表2)编号4的规定,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

  第十三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2)编号3(a、b)的规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引航员交通费。

  系、解缆费

  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2)编号5(a、b、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码头,滔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船舶港务费

  第十五条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2)编号6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第十六条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

  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编号7(a)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费。

  第十八条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7(b)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港口工人单独

  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

  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条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

  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征收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邮件(邮政包裹除外)、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起货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计收费用。所需要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货物的挑样,按(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装(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它

  第三十条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摞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上的重量吨的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三条货物港务费

  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装卸费

  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

  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

  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d、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e、重、空箱在进出港区范围时填制设备交接单。如减少其中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

  集装箱船舶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使用港机(或船机)进行装卸,或在非集装箱专业化码头上使用船机进行装卸时均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装卸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而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在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港口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作业锚地(或挂在浮筒上)的船舶之间装卸集装箱,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第一条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0.2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六条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延伸航线,改变目的地等,按下列规定办法计费:

  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港至到达港里程计费。

  延伸航线: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港前,按原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港全程里程计算。

  在船舶到达原到达港后,另行加收原到达港至延伸后的目的地港的引航费。

  第七条引领船舶过桥,按次加收过桥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14元。引领船舶过闸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29元。

  第八条在起引港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1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按每人每小时27.50元计收滞留费。

  第九条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计收引航员待时费每人每小时13.80元。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每引航一次计收437.30元,每移泊一次计收109.20元。

  申请往返引航的船舶,引航员不离船,只收一次交通费。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假日、星期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均应加收附加费。

  节假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引航员人数,每人每日218.70元。

  夜班(22:00-6:00)附加费,按引航时间每人每小时13.80元。

  第十二条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三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货物重量换算表

  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公斤)

  骆驼、牛、马、骡、驴每头800

  牛犊、马、骡、驴的驹和猪、羊、狗每头200

  散装的猪仔、羊羔每头30

  笼装的猪仔、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孵蛋每立方米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每只30

  鱼苗(秧、种)每立方米800

  木材每立方米10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每立方米1000

  家具(折叠的除外)

  各种材料制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自重加两倍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公斤,自重加两倍即25×3=75公斤。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除木材每件重量超过3000公斤按笨重货物计费外,其他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国家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

  鉴于长江海轮航道维护费用不断上涨,维护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为加强海轮航道的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以适应长江港口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调整现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标准;同时,将江阴、高港、扬州、铜陵、池州等港口纳入征收范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其它仍按原征收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表

  航线费率标准(元/每净吨或千瓦)

  吴淞口-南通1.14

  吴淞口-张家港1.14

  吴淞口-江阴1.14

  吴淞口-高港1.41

  吴淞口-镇江1.41

  吴淞口-扬州1.41

  吴淞口-南京1.65

  吴淞口-马鞍山1.65

  吴淞口-芜湖1.65

  吴淞口-铜陵2.25

  吴淞口-池州2.25

  吴淞口-安庆2.25

  吴淞口-九江2.55

  吴淞口-黄石2.85

  吴淞口-武汉2.85

  吴淞口-城陵矶3.45

  注:按船舶载货进、出江各一次计征其航养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

  编号货类每吨费率(元)

  进口出口

  1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缄、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1.400.70轨、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

  2列名外货物3.301.70

  3烈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象牙(包括制品)、玉刻、各种材料的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6.603.30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注:1、编号1“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进口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2、编号3“烈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原油按编号2列名货物计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

  编作业过程船舱-船边船边每计费吨费率(人民币:元)船方起货机械港方起货机械-号货类一般冷藏舱一般冷藏舱库、场货舱非货舱货舱非货舱、车、船散

  1煤、硫酸渣、腐植酸、矿砂、装粉(铁矿砂、粉除外),铁矿石(块矿),磷灰土、砂土、8.0011.9010.5016.004.00碎石、卵石、水泥、水泥熟料,盐,化肥

  2粮食、铁矿砂、铁矿粉6.009.007.8012.003.00

  3焦炭、半焦、原矿、铁矿石除12.5018.7016.3024.706.25外,块煤,加工成形的石料、砖瓦

  4粮11.4017.4014.9022.205.70包5各种矿石(包括块、砂、粉矿12.5018.7016.3024.706.25装)煤炭、砂土、化肥、盐

  6水泥、纯碱14.9022.2019.3029.207.45

  7粮、糖13.9020.8017.8026.706.95

  8钢坯、钢锭、生铁、金属12.9019.3016.7025.406.45

  其他块锭、钢材、钢轨、钢管

  9废碎金属18.7028.2024.2036.609.35

  10各种纸、纸浆15.4023.4019.8029.607.70

  11橡胶16.0023.6020.8030.908.00

  12木材10.3015.5013.3020.005.15

  13一般危险货物19.8029.6025.8038.609.90

  14烈性危险货物32.0048.2042.0063.2016.00

  15轻泡货物19.8029.6025.8038.609.90

  16冷冻货物19.8029.6025.8038.609.90

  17列名外货物16.3024.7021.3032.008.15

  18每件重量超过3吨满5吨21.3032.0042.6063.5010.65

  19每件重量超过5吨满10吨24.7037.1049.3074.0012.35

  20每件重量超过10吨满30吨28.6043.1057.3085.9014.30

  21每件重量超过30吨满50吨32.7048.9065.3097.7016.35

  22每件重量超过50吨满100吨40.9061.9082.00122.8020.45

  23每件重量超过100吨满200吨48.9073.5097.70146.7024.45

  注:1、超长货物费率:

  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50%;

  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

  每件货物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2、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3、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8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4、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计收。

  5、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秦皇岛港13.4元/吨,青岛港13.8/吨。

  6、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五吨以下成捆钢材的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算,不按笨重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