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硝酸硫肥
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安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硝酸硫肥105袋、没收违法所得31840元、罚款8160元的决定。
案件回放:
安阳县植保公司大地技术服务站自2006年6月25日起,从河北省临漳县北埠乡一个体户手中分五次购进了安钢集团焦化厂生产的硫酸铵55吨,又从河北省大名县一印刷厂印制了标称“新疆乌鲁木齐汇丰化工有限公司”硝酸硫肥包装袋1700个,经过倒装对外销售。截至2006年7月10日被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售出伪造厂名、厂址的硝酸硫肥49.75吨,售货款5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