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板出飞虫

  [案情]

  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评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与合同责任的“质量”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关于“缺陷”的理解应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认定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欧洲共同体则认为,产品没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就是有缺陷的。由此看出,欧美国家一般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因而,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是存在缺陷。而产品合理危险就不是缺陷范围内,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不一定就是有缺陷的产品,《辞源》解释产品质量为“产品性能符合规定用途的程度。包括内在质量和客观质量。”

  所谓的质量不合格就是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人们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标准的要求。缺陷产品意味着产品的期望合理安全性的瑕疵,与合同责任上的“瑕疵”是不同的,合同法上说的瑕疵是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此时的两种“瑕疵”实质是不等同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是要求对任何人都是统一的,不能因人而异的。

  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中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值得说明的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质量不合格”不能简单的字面理解,而应作缺乏应有安全,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解释。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本身使用效能的降低,或无法使用不属于产品缺陷。产品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危及人身、其他财产的安全,才是产品责任上的质量缺陷。

  于此,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由木材制得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是一般的常识,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虽然木材生虫是可能、合理的,但是地板进入流通时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了,不符合地板的有关的标准。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

  因此,笔者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应属于产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