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有法定期限吗

  1、公证书中未划定的,有用期由公证书的施用部门单方划定,公证处一般不作划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生人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声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施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用期;

  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划定了有用期的,公证书的有用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划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用期限也为三个月;

  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划定有用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况的,公证书的有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约,合约两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约,那么该合约的公证书就归于失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约,因为赠与两边没有及时管理过户挂号手续,后来赠与人灭亡,无法过户,赠与合约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施用。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手续、有些时候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3个月有效期来执行。但有很多在认证完,在约好的时间使用时已经过期,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要将认证时的回执、预约时间的回执收好,请律师准备一份文件,写明哪天送认证,哪天才认证好,哪天预约时间,给的时间是哪天,来证明证件过期不是我们的错、这些时间都不能算是我们耽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