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两规定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海关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纠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在为此召开的全国海关贯彻行政执法责任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要求各级海关部门应注意通过执法监察、内部督察审计、常规或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经审查确定为执法过错行为的,海关将依法予以纠正。而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海关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及造成损害的程度,承担行政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