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爆瓶炸伤眼可起诉销售商也可起诉生产商
案情:曲某在其朋友家吃晚饭,天气闷热,曲某的朋友搬来一箱啤酒。曲某随手拿起一瓶,当他开启瓶盖时,酒瓶突然爆炸,曲某的右眼鲜血直流。朋友将曲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外伤性晶体脱位,医院对曲某进行了右眼晶体摘出术。同年11月,经法医学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八级。曲某先后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交通费500余元。据庭审了解,发生事故的啤酒购自一村民所办小商店。案发后,受害人没有选择销售商,而是直接选择生产厂家某啤酒厂作为被告,提出了民事诉讼。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受害人(消费者)有权选择生产商或销售商作为诉讼对象。遂依照《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被告某啤酒厂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8000元。
说法:本案从法律角度值得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即被告主体确定问题。
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在选择诉讼对象时,也有所不同。产品瑕疵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属于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发,受害人只能选择产品的销售者作为诉讼的被告,而不能直接选择生产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同一人的除外)。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而言,一般认为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定上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倾斜,尽量方便受害人对产品责任的诉讼,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本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损害侵权赔偿人,即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起诉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起诉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要求销售者赔偿。这种选择权利由受害人根据自身的方便和利益决定。因此,本案原告曲某选择啤酒的生产商作为被告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