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所应承受的责任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请问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和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是否可免征契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对自然人股东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或不竞争协议等类似支付竞业禁止(同业禁止)而取得的收入,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

  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三、企业由于效益不好部分厂房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导致房产一直闲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回答: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区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四、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只就加工费贴花,但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应如何贴花?

  地税局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五、按规定社保是员工和企业各承担一部分的,但现企业为员工承担了本由员工负担的那一部分。请问,企业为员工出的这部分社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