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证和送达
出证和送达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复印件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