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

  1996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分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

  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

  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但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已经明确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事项,那么当事人应按约定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某百货公司应对王某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如果百货公司要行使追偿,则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