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尸体发生干化现象,医院保管不善担责

  尸体因保管不善发生干化现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终审判决,医院负有过错责任,应退还家属保管费1万元并给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6年3月17日,原告姜某某之子姜某雷因他人伤害死亡,家属当晚将尸体放置于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停尸间冷冻保管,保管费每天100元,姜某某分3次向南区医院支付了1.2万元。此间尸体经公安机关两次尸检。2006年6月27日,姜某某在查看尸体后以尸体保管不善变质为由,将南区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姜某某主张死者尸体发生变质、脸部变黑、眼睛塌陷,未向本院提供翔实证据予以证明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南区医院返还冷冻费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区医院与姜某某虽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实施了保管行为并收取了保管费,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南区医院没有长期冷冻尸体的条件而接受保管尸体,致使尸体长时间存放于冷藏环境中发生干燥现象,因而对尸体发生容貌改变和干化现象负有过错责任。依民间风俗,尸体火化前要接受亲友吊唁和祭奠。因姜某雷尸体发生干化导致容貌改变现象,给其亲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南区医院应给付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