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收养指不符合国家《收养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包括:
1、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为非法收养。
2、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我国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非法收养做出了不同规定: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6、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人收养孩子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7、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