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适用什么法律
《民法典》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1109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一规定是单边冲突规范,确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适用中国的收养法。而且,这一规定显然是一概括性的规定,不权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成立依中国法律,而且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效力也受中国法律支配。
按照《民法典》第1109条第2款,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除应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什么是亲属收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于我国《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也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对方拿不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本身就是无效的收养行为,无须进行确认,但因此发生的争议,是需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的,后果是要补偿实际抚养人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