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1)一般标准是一般的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2)法定标准是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
(1)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2)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3)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
(4)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也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以外的第三人;
(5)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1)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①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②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③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消费欺诈行为越来越多,造成的主要危害是:
1、侵害销售者、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消费欺诈的主要危害,是通过虚构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事实,借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获取经营者不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使之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毫无疑问,经营者实施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完全合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就是要借惩罚性赔偿之法打击实施经营欺诈的违法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为人冒充消费者或者借用消费者的名义,虚构事实进行消费欺诈,完全是为了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坑害经营者。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初衷完全相悖,是违法行为。
2、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信誉和财产利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来不是交易当事人,法律规定其只有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对商品致害和服务致害的后果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赔偿责任,只适用于网络交易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但是,消费欺诈行为人为了使获得非法利益更有保障,硬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拉进诉讼作为被告,使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恶意就在于,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陷入消费欺诈的圈套,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3、破坏交易秩序,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任何交易都需要正常的、符合法律规范的秩序,社会需要有健康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水准保障,否则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经济不能发展,社会不能进步。而消费欺诈行为破坏的正是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的是和谐的交易环境,威胁淳朴的诚信道德,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且消费欺诈行为与社会道德水平下降互为因果,恶性循环,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这种情况,更加呼唤健全征信机构,倡导诚信交易和诚信道德,提高对消费欺诈的法律制裁力度,阻止消费欺诈行为人铤而走险。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存在四种欺诈行为,即商品欺诈、服务欺诈、信用欺诈和消费欺诈,都是在消费领域故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交易,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对方合法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这四种欺诈行为各有不同。
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都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性质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法》113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应当概括为经营欺诈。
信用欺诈的行为人主要是经营者,但也有其他行为人参与,当前网络信用欺诈甚多,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虚构交易、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提高商品销售量以及删除不利评价等虚假信用炒作方法,获得高于其实际享有的信用度、信誉度等非法利益,对消费者、同业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既包括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服务者,也包括帮助经营者炒作的其他行为人。这种欺诈行为,没有利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消费欺诈与上述三种欺诈行为都不同,其行为人是所谓的“消费者”或者利用消费者名义的人,假借消费者的身份,对经营者进行欺诈,行为的性质是侵权行为。
在消费领域的四种欺诈行为中,依照行为主体划分,商品欺诈、服务欺诈和信用欺诈的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或与经营者有关,而消费欺诈的行为主体是“消费者”或者假冒消费者身份的人。按照行为的性质划分,商品欺诈与服务欺诈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为信用欺诈;而信用欺诈和消费欺诈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获取非法利益的来源划分,商品欺诈、服务欺诈和消费欺诈都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而获取超出损失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金,而信用欺诈获取的非法利益是一般的财产利益,没有利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