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养的程序
(一)合法收养程序:
1、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2、申请收养登记。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核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一)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二)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三)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