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订合同未能履行

  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出卖人李某返还转让金5万元,并双倍支付定金4000元。

  张某与李某于2008年12月5日口头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款为5万元。当日,张某支付定金2000元。同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支付了转让价款。后因厂房被法院查封,李某迟迟不能按约定交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李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某已将定金及转让价款交付李某,已履行买受人的义务,但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厂房,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转让价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