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妆品致“毁容”,工商调解获赔偿
家住平邑县城的白女士去年购买某品牌化妆品使用后面部出现起斑、起痘、长毛等现象,多次找商家要求赔偿遭拒。最后在平邑县工商局的调解下获得赔偿。
白女士去年8月份分别在两家超市购买同一厂家生产的面膜贴一盒零两贴,还购买了该厂家生产的眼霜一支,共花费67元。白女士使用后面部出现起白斑、长毛、起痘等现象,而且比较严重。白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50万元。经销商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白女士于10月30日找到平邑县工商局投诉,要求维权。
平邑县工商局接到投诉,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经查,白女士反映属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做出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白女士3000元现金,并赔礼道歉。日前,白女士来电说3000元赔偿款已经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