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当人们不服政府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言有些特殊,行政复议总有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那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哪些?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等。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

  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

  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所作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申请复议求得救济。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复议。

  这是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也应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费的领取者是个社会上最基层、最需帮助的特殊群体,相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给予帮助,不依法作出帮助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违法,理应通过复议加以纠正。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复议范围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求得救济。这就使申请复议的范围大大拓宽了。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这些规定是抽象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复议的范围。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过上面所列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独立复议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