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3、为举报者保密。

  (一)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缺少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