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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号:人办函(1996)83号标题: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颁布日期:199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5日终止日期:类别:干部保险福利颁布单位:人事部内容: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复函交通部人事劳动局: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