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保险最初的形式为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实自有保险以来,都是以法律作为根基来运作的,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是同根并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对应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参加或者受训职业体育运动、高风险运动、战争或恐怖主义运动、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抢救他人除外),这一点在客户投保时要做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这两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学校、教育机构、娱乐场所,如果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教育机构的经营者、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管理中就可以利用比如学平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把风险转移出去。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