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一)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公民享有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四)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五)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