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算不算犯法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我国不管什么银行卡都不可以放高利贷,放高利贷都是法律上不支持的,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借款人石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8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计息共132900元给付原告,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徐某和被告石某素有经济往来。2002年2月8日,被告石某借原告82000元,双方约定:“所借款如2009年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结算;如2009年前还不清,则利息按借条上约定的月息2.3%结算。”张某为借据和还款协议均作担保。
此后,被告石某因经济状况不好,一直未能还款。其间,担保人张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5月19日,原告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拖欠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在借据及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不还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应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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