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可以有地方性规定
1、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无权制定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
2、《立法法》第七十五条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一下机关或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来说就是通常所谓的计划单列市。
3、另外经济特区人大及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权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不过这个不能算是地方性法规。因为这些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准法律。效力比地方性法规要高。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都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应当比政府的立法权限大,由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所辖区域的公民的权利作出限制,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2、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上位法,即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4、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1、地方性法规只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2、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