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漏交保险如何赔偿

  公司漏缴了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让你的单位给你补交“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你经济补偿。不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1、首先弄清楚你的参保情况

  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弄清楚你的情况

  到你原来外企所登记注册的地方的机构(如在企业在海淀工商注册,就到海淀社保)查询原来企业为你参加保险的情况,有就可以接续或转移。没有你要是要坚持自己的权益的话就用在原来企业工作的证据到当地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原来企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他必须为你缴纳,具体细节建议你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2、知道了参保情况后,就存在一个接续保险的问题

  (1)、要是能让你现在的单位为你缴纳的话(其实他们就是应该缴纳的),可以办理接续手续,你企业的人事人员一定会办理好的,可以接续上以前的部分。

  (2)、自己缴纳。需要档案可能要一次性交清你欠的管理费用,具体情况咨询档案管理的地方。

  比如:深户籍员工下岗后灵活就业的,凭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存折(国家四大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以上三种资料都验原件,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窗口办理个人缴费业务。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