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办券商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1、证券公司如何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业务备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

  2013年6月14日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上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南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公告后,主办券商可在公告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券商系统如何接入股转系统,是否会发布相关的指引?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正在制定中,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发布后,会及时制定和发布券商系统接入相关指引。

  3、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4、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如何进行报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十条,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主办券商可通过推荐业务联络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报告,经核对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更新披露。

  5、主办券商的内核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如何进行报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主办券商可通过推荐业务联络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报告,经核对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更新披露。

  6、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具体如何操作?

  为确保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明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保护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原则上要求从业务开通前的投资者教育直至投资者终止业务,主办券商应全程记录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语音和影像留痕。

  具体执行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业通行做法,主办券商至少应做好业务开通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以及业务开通时投资者本人的影像留痕。鼓励主办券商探索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留痕的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