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面积提高到50平方米
最低补偿面积提高到50平方米
12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
新增改扩建房屋不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再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等行为,均不予补偿。为此,房屋征收部门也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项目涉及1000户以上,要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公示至少30天征求公众意见。
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
《办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针对安置住宅房屋,《办法》提出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在50至9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如果和被征收人选择的面积有差异,按实际面积安置。
最低补偿提至50平方米
在征收住宅房屋时,沈阳市将原最低补偿面积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办法》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办法》还针对低收入群体提出,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至30%计算,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细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五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应当向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两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
“窗改门”给予合理补偿
历史形成的未经登记房屋情况复杂,应区别对待。《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认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
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的房屋,即通常所指的“窗改门”房屋在产权登记上是住宅,但往往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合理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将“暗补变明补”。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补贴金额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房款中扣除。
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的面积计算差价。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区、县政府要满足这一要求或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
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还将给予一定的面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