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部分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进行医疗保险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我市老年参保人员就近医疗问题,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经与市民政局研究,选择四家条件较好,管理较为规范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进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医务室、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医务室、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医务室、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医务室。
二、试点要求:
(一)参保人员在所入住的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所入住的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限制,但需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如参保人员在备案期限内变更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区、县重新备案;
(三)纳入试点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就医的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档案,并协助参保人员做好备案工作;用药范围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一次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并为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机打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项目明细单。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暂定试行一年(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各有关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的指导和管理,并注意总结经验,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入住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备案表(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