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百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度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问求的其他条件。

  1、自然人

  (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

  (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

  《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