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对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新三板定向增发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心员工

  四、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是:(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人。

  2、对于法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法人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500万元,也可以开户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3、此外,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也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4、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是:(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2)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