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失效]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括搭乘轮船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船舶在内。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七章附则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括搭乘轮船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船舶在内。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