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6]19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临床用血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京卫物价字[2006]4号)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自2006年4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