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湖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日期:2008-9-5
执行日期:2008-9-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525元/月调整为每人595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53元/月调整为每人6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6元/月调整为每人30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490元/月调整为每人546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9元/月调整为每人55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5元/月调整为每人27元/月。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