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疗纠纷的鉴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不理解,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事件频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滞后及部分法律空白及冲突,导致医疗纠纷审判很难把握,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也不统一。本文简要阐述医疗纠纷在审判过程中的鉴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要确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补偿标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相对较少。因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往往以侵权纠纷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所谓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经济赔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对较高。因此,医方与患方向法院提出的鉴定申请及赔偿标准都不同。法院到底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两个鉴定都进行,是目前审判实务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文认为,医患双方应先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对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则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进行两个鉴定后鉴定结果出现冲突,法院难以抉择的情形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审判结果的统一。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在第五章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法院之前的审判实践一直参照该条例执行。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也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因对,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新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旧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符合立法原则。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上位法,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疗纠纷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出现了上述法律的竞合。因此,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仍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