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期限延长30年的政策是什么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
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即: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做好“小调整”工作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总的来说,之后我国各地区应该会陆续出台相应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相关配套政策,农民朋友们还需密切关注相关信息,维护好自身土地权益。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农村土地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情况也比较多。所以虽然大规模的分地已经不现实了,不过国家还是准许在村集体内有小范围的调动的。尤其是没有地的农民,国家也规定可以通过5种方式获取土地:
1、向村集体申请村集体划设的预留用地;
2、农民向村集体申请后依法自行开垦的土地;
3、其他农民自愿申请退出的承包地;
4、农村迁移、腾挪之后恢复耕种的土地;
5、依法流转获取土地;
6、村集体依法回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