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并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系会议制度。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有:(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3)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身份资料至少保存5年。(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反洗钱法》对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反洗钱法》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作出相关规定:

  一方面,对公民和组织的信息保密,规定了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如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严格规定了进行行政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