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3、管辖法院不同;
4、法定理由不同;
5、法律程序不同。
对裁决不服的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是: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1)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驳回申请;
(3)重新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