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

  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持有关文件到关押嫌疑人的场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情况。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