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发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发电厂并网管理程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凡申请并入广东省电网的发电厂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并网协议以及相关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1.3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电网的统一规划要求和并网的技术要求。

  1.4发电厂的并网批复和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1.4.1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的发电厂(简称“省调电厂”)的并网申请和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直接负责审批和管理。

  1.4.2直属供电分公司调度中心调度的地方电厂(简称“地调电厂”)的并网申请和管理工作,由直属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直属各供电分公司,在与发电厂办理有关并网事宜时,均应遵循本办法。

  3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3《地方公用火力发电厂并网管理的暂行规定》(粤经能[1990]209号);

  3.4《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粤电办[1994]35号);

  3.5《关于电厂及用电用户接入广东电网系统审查暂行规定》(广电规[2001]56号);

  3.6《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购电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市[2001]64号);

  3.7《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电市[2002]35号)。

  4定义

  本办法所称发电厂是指申请并入广东省电网的各类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核电站、风力发电站、天然气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还包括经更新、改造、改建、扩建的上述各类电厂。

  5职责

  5.1集团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归口负责办理省调电厂立项期的购售电意向性协议、可研期的并网原则性协议、正式并网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

  5.2集团公司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发电厂立项期的并网承诺函的批复、可研期的接入系统审查批复。

  5.3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办理并签署省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5.4集团公司运行部负责省调电厂正式并网运行的审批。

  5.5直属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办理并签署地调电厂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并网审批程序

  6.1.1根据国家、省对新建电厂并网审批程序的规定,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并网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立项审批

  发电厂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电力审批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需向集团公司申请并获得发电厂并网承诺函,必要时与集团公司签订购售电意向性协议,作为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附件。

  (2)可研审批

  发电厂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电力主管审批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批复,必要时签订并网原则性协议,作为申请可研报告审批的附件。

  (3)签订并网协议

  发电厂建成后准备并网前,由发电厂独立法人企业(简称“发电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签订并网协议的书面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4)正式并网

  发电厂正式并网前,向集团公司提出正式并网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后,按照电力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正式并网运行。

  6.2接入系统设计审查

  6.2.1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电厂及用电用户接入广东电网系统审查暂行规定》(广电规[2001]56号)的规定,进行接入系统方式的设计审查。

  6.2.2接受接入系统方式设计审查的发电厂,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电厂建设前期项目建议书;

  (2)政府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

  (3)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接入电网方案。

  6.2.3对发电厂的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1)发电厂电气主接线、设备参数、并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讯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水电厂还应审查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核电厂还应审查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2)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图及技术等级和产品选型。

  6.2.4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与发电厂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6.2.5集团公司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接入系统设计材料后一个月内审查批复。

  6.3并网条件

  6.3.1申请并网的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应符合以下并网条件:

  (1)电气主接线、主要设备参数、并网方式等符合并网要求;

  (2)与电力调度中心之间的通讯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已具备投运条件;

  (3)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完善,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入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4)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投运条件;

  (5)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已安装完毕并完成了初次校验;

  (6)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其他条件。

  6.4协议与合同

  6.4.1在可研审批阶段,集团公司根据发电厂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需要,在发电厂通过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一个月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并网原则性协议。

  并网原则性协议包括以下条款:

  (1)机组参数和并网时间;

  (2)接入系统方式;

  (3)运行调度;

  (4)电量购销;

  (5)电能计量;

  (6)电价和电费结算;

  (7)协议变更;

  (8)纠纷及仲裁;

  (9)其它。

  6.4.2凡已建成准备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向集团公司提出签订并网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并网协议及相关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其它必要的协议。

  6.4.3省调电厂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由省公司及省电力调度中心直接签订。

  地调电厂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集团公司授权直属各供电分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程序按照《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电市[2002]3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各供电分公司签署。

  6.4.4并网协议包括以下条款:

  (1)定义和解释;

  (2)陈述和保证;

  (3)接入系统方式;

  (4)并网条件和要求;

  (5)调度运行管理;

  (6)购电与售电;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9)其它。

  6.4.5并网调度协议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义务;

  (2)并网条件;

  (3)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4)电厂的技术参数;

  (5)调度计划与运行;

  (6)设备检修;

  (7)调度自动化、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8)辅助服务;

  (9)协议的期限、违约与终止;

  (10)其它。

  注:水电厂还须增加关于水库调度方面的特别条款。

  6.4.6购售电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和解释;

  (2)双方陈述;

  (3)双方责任和义务;

  (4)电量购售;

  (5)上网电价;

  (6)电量计量;

  (7)电费结算和支付;

  (8)违约与终止;

  (9)生效和期限;

  (10)争议的解决;

  (11)其它。

  6.4.7省调地方发电厂,应视实际需要,在完成以上协议、合同签订的基础上,与所属供电营业区内供电分公司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6.4.8有关协议、合同的编号按照《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电市[2002]35号)之附件4《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码办法》执行。

  6.5正式并网

  6.5.1凡已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且符合并网条件要求并网的发电厂,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提出正式并网申请。

  6.5.2集团公司在接到发电厂并网申请后,由运行部门会同调度中心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发电厂并网条件进行审查,并满足以下要求后予以批复。

  (1)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含调试期电量购售协议)均已签署;

  (2)启动方案已审查完成;

  (3)核实以下事项已满足要求:a。计费系统满足要求,并已验收;b。机组进相运行能力试验合同已签署,并包含在调试方案中;c。机组PSS(稳定器)已安装,试验合同已签署,并包含在调试方案中;d。机组AGC功能、调峰能力试验项目已包含在调试方案中。

  6.5.3申请正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在通过各项审查并收到集团公司同意并网批复后,按照省或地市电力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并网运行。

  7附则

  7.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本办法由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