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信托书面文件应该载明的内容
1、设立信托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签订信托书面文件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4、信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3)风险揭示;
(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