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筛查标注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通知》(办资质(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7)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电监会将于2008年上半年开展持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筛查和许可证标注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凡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二氧化硫治理及排放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脱硫设施与发电项目同步投产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环保验收报告;脱硫设施独立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脱硫设施验收报告;脱硫设施未进行验收或其它情况的,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二氧化硫排放监测数据,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2010年标准的证明材料。中央发电企业应将材料报送至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材料报送时限为2008年5月15日之前;地方发电企业应将材料报送至电监会派出机构,材料报送时限最迟在5月31日之前,具体时限安排由各派出机构另行通知。
2、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筛查确定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业,对其电力业务许可证进行标注。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项目除外),按时完成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本次筛查标注工作。对逾期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