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公示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才能作为劳动人事仲裁定案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为:民主讨论征求意见制定提出方案→公示→告知(签字手章等留痕)→存档。
在劳动人事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