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故意伤害的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如下区别: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
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故意伤害的形式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性有所不同: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有如下要求: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