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的罪名是如何订立的

  定罪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目前仍为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主客观相统一确定罪名。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