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甲、己、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脏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1)指出车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问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车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盹否定罪?
(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搛疑^供述和辩解I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脒述是证人证言I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胨述、己妻的证言、丙蛆的证肓。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脏翱。
(2)我国刑事诉讼{击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精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回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困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进到了县^熙检察豌。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t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十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县柱寨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莱提起公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赢理,说明车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盏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歌有提出证据征明自己无罪的j巳务,不能因为犯罪嫩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耨出犯罪嫩疑人、被告^有罪的绪论。作为犯罪矬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棚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即县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舍祛收^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2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lOO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遘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男f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井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癯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申进一步发现t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盔窃而授判豫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欹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oo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莱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菜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幕,但黄幕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幕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盎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投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垃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园此。总的来讲,车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裴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部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t并答应可咀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t原告又一投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一井有证人赵某某出雇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c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13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t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菜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夸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车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同题;证据的‘三性”中。第三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台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教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台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t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t也就不能采信。
然而,《批复》的这一规定过分地限制了录音资料的使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各种经济纠纷,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批复作了修订,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逮一规定与《批复》相比。就放宽了录音资料的适用条件。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舍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台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1)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I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7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