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起诉供热不好,证据不能缺少

  因室温不达标,欲起诉供热部门,证据不能少。日前,富拉尔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起诉供热部门供热差的民事诉讼案件,就是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据原告张某诉称,自2014年2月份以来,他家的暖气进水管水温骤降,有时不太热(不烫手),加上供热阀门人为损坏,开栓不到位,导致供水循环慢,室温始终在15℃至19℃之间徘徊,他多次与热网公司交涉,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室内温度过低,窗台、阳台处凝聚大量水珠,致使墙皮脱落,地板等处受损,因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供热部门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八千多元,并立即终止对他的侵权行为,恢复正常供热。

  对于张某的指责,供热公司方面不予承认,并辩称张某所述事实不属实,2013年至2014年张某居住的该小区2号楼(包括张某家)供暖很好,不存在张某所说的水管水温骤降不热等现象。张某家是厢房,三面墙是冷山,墙体保温不好等都可导致墙皮脱落。另外,张某从未报过低温,也没因温度低找过供热公司交涉,该小区也没有其他居民报过低温,该小区供热正常。张某的诉求无任何证据,供热单位认为自己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恢复正常供热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

  法院调查,张某家中确实存在墙皮脱落,地板等处受损的现象,但是张某无法向法庭提供供热单位因为供暖不达标,导致张某家室温过低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