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协议证据的收集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单做口头约定的话,一旦一方有反悔等情况,后面直接导致去法院起诉了的,那么将直接影响取证。而只有口头约定的话,很容易陷入口说无凭。不过,即使只有口头约定,也可以从以下方面取证:

  (一)收集书证。因为是做买卖交易,那么即可以提供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二)提供物证。如果已经开始履行买卖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移交的货物、产品等。

  (三)证人证言。如果双方做口头约定时有第三人在场的话,那么可以找其做证。

  (四)视听资料。比如录音录像等,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取摄像资料。

  (五)电子数据。如为达成买卖交易发出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