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划分标准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则属于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新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不同,应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实物证据的言词证据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实物证据会比言词证据证明力更大。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都是一样有法律效力的,要看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
实物证据大于言词证据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